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02民初12829号
原告:蔡某,男,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漆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与被告南通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蔡某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