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828民初4008号
原告:菏泽欧冠印象铝合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菏泽欧冠印象铝合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泽欧冠印象铝合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菏泽欧冠印象铝合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直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起算时间从2023年7月16日起开始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将金乡县司马窗户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在规定工期内完成了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2023年1月20日,原、被告就金乡县司马窗户制作安装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承诺于2023年7月1日前支付完毕,但经多次催要,至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菏泽欧冠印象铝合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被告***的窗户制作安装工程。经结算,被告***于2023年1月20日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工程款欠条一份,主要载明:***今欠***门窗工程款160,000元,保证在7月1日内支付完毕,月息一分利率支付利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认可其代表公司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向其出具工程款欠条。被告***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法定代表人代表其公司享有案涉债权,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清偿。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未清偿工程款160,000元为基数,从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的2023年7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该利率在约定的范围之内且未超出法定利率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菏泽欧冠印象铝合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