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2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尚明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欧冠印象铝合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园艺街道滨河路北段(山东单县众阳木塑有限公司斜对过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312896416H。
法定代表人:张念雷,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菏泽欧冠印象铝合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欧冠印象铝合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保全申请人为***的阳光保险集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102611919202000000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装饰装修承包合同一份、附加协议一份、转账明细一份。上述证据从形式上显示:2019年8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菏泽欧冠印象铝合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承包合同》、《附加协议》。约定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菏泽欧冠印象铝合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申请人***主张工程完成后,被申请人向生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5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欧冠印象铝合金门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