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4执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玉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5号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439619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保良,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玉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4执9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