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玉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初字第98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顺兴路104号403户。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6号。 被告青岛玉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5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芜湖世纪凯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 被告***。 被告***,出生年月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玉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凯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芜湖世纪凯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信息及地址不明确,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应予驳回起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确切信息及地址,符合起诉条件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0元,全额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