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玉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玉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4执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玉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5号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439619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玉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4执9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