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港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马民初字第1736号 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港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港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8.00元,减半收取计1339.00元,由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013)马民初字第1736号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