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厦门港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原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港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25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正大广场1号楼2202,组织机构代码7753843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港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周月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