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3101民初44号
原告:湘西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镇溪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土家族,住吉首市。
原告湘西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西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西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2024年10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出具借据一张,原告收到被告出具的借据后,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借款,并注明“个人借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曾某未到庭,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开发房地产项目,原告系被告所开发项目的监理公司,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公司借款,并于2017年9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100000元。借款人处有被告的签名,原告公司盖章并注明“同意借支”。同日,原告公司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00000元,该转账回执上注明“个人借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及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借据及银行转账回执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该两份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本案立案之日起算,即从2025年1月3日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湘西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2024年10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的标准,从2025年1月3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湘西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如未履行义务,胜诉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执行法院可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视情节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