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