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4582号
原告:***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申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菏泽申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433元,由***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