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光明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凰街道办事处麒麟大道与光明路。
本院执行***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鲁1724民初45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因(2022)鲁1724执恢106号正在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该财产有剩余,本案等待参与分配,申请同意对本案的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鲁1724执42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