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菏泽银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8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光明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06148429J。
法定代表人:李传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菏泽银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7045256X8。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东城街道八一路文化城B2栋16013室。
法定代表人:邓常松。
本院执行***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菏泽银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2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菏泽银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菏泽银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结清工程款8087266.4元及427.38元工程款,案件受理费52883元,由被执行人菏泽银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菏泽银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菏泽银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菏泽银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对菏泽银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控,未发现其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6月25日作出(2022)鲁1724执844号限制消费令,对菏泽银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人民法院(2022)鲁1724执84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2413949.4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卫民
审判员  陶可生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