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方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赣州疆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清疆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9民初15413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东方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赣州疆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清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东方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疆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清疆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东方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市东方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方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1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津市东方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