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某某、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5004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市**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楼区枫桥湖路538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移动通信指挥中心大楼(**市民政局旁)。 主要负责人:武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2日出生,**市人,住**市**楼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南湖广场联通办公楼。 主要负责人:刘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淼红,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323号电信办公楼。 主要负责人:**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市城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在开庭后提交撤诉申请,认为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