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981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广场联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2797923XF。
法定代表人:刘鲲。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