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02民初2433号
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对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中达数码港东茅岭店、***、**因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
将该份判决书第四页中倒数第五行“审判员**”补正为“审判长**”。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陈 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