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3564号 原告: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3F-A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3491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晶晶、**,***博(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岳阳市南湖广场联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2797923XF。 负责人:刘鲲。 原告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