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4民初7374号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凤凰山工业园东西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科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太行大街197号智同国际A座16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科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费270元,由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