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4民初9175号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牛一社区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街道北京路花园3幢8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元,保全费1020元,由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