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东升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402民初481号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牛一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白银东升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42号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东升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