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4民初2287号之一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9元,由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