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1762号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牛一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9264267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兴泰路264号A栋1505、15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4WEX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70450元。2、被告支付原告货款逾期违约金77701.5元,以67045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的1.95倍计算。3、被告支付以67045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6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的1.95倍计算的逾期违约金。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至2020年被告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5份,购买罗茨风机,合同总价款为13409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截止2022年8月24日被告已付货款670450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670450元。原告多次派员到被告处或通过电话方式催要货款,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我方对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的货款本金无异议。我方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70450元。该款项已到付款时间,我方尚未支付。未支付的原因是我方资金周转问题。关于原告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根据我方与原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第21条损失补偿约定,逾期违约金应以未付款项总额的10%为限,即67045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签订五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罗茨风机等。合同第21条损失补偿约定:当扣款达到合同总价的10%时,买方可以按第19款拖期终止条款终止合同。如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延期支付设备款,支付给卖方的罚款比例同上。
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4月25日对账确认五份合同均已支付50%的货款,尚欠货款总额670450元。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1、本案五份合同的货款到2020年7月27日已全部至付款期限。2、合同第21条的约定意为逾期违约金不超过未付款项的1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本案合同尚欠货款为670450元并无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双方并未约定具体计算标准,双方均确认以尚欠货款的10%为限。原告主张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7.5075%(3.85%×1.9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对于上述起算时间并无争议。鉴于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0年7月27日计算至开庭之日的违约金已经超过双方确认的最高限额,本院确认违约金为67045元(670450×10%)。对于原告诉请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0450元及逾期违约金67045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41元、保全费4260.76元,合计9901.76元,由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76元,被告广东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