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某某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11民初337号 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石家庄某某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新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计561.0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