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7民初3186号
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佛山市三叶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叶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