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4民初6512号
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