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26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牛一社区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前章村57号10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4民初4301号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78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2023年5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民政、税务、车辆、工商、证劵等,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3年9月11日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前往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2023年10月11日委托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京Q18G**、京EFV2**汽车各一辆,因系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2023年10月7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2023年10月3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