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82民初5046号之二
原告:新泰市永恒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榆山路219号特别森林花园南门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621531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沈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沈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0613858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泰市永恒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市沈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泰市永恒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泰市永恒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