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民初171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县。
被告: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公园北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816200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开发区兴安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46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县。
原告***与被告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