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8970号之二 原告: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公园北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816200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娟,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彬,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因该案件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中止诉讼。原告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1852元,合计18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