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672号之二
原告: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幸福路与新兴街交叉路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81620069。
法定代表人:王庆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玲,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东郭家庄村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59236828。
法定代表:赵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雅文,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寿光济生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文庙街39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783MJE4549476。
法定代表人:苗乃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寿光济生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因本案涉及工程鉴定,审限期过长,原告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寿光市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军
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
人民陪审员 李四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