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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泉馨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民初3379号
原告: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泉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泉馨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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