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5民初3011号
申请人:沈阳建筑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二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建筑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诉被告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3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码:6613237181820210001077)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3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保全费3085元,由申请人沈阳建筑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