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赛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财保144号 申请人:江苏赛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0MA1X9J0K38,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园纺织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20691119059,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赛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赛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赛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