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民终3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褚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赛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园纺织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赛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2民初7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