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283执338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4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22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5万元、借款利息60万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2年6月30日之前利息中的10万元(已当庭给付),于2022年7月12日前支付利息20万元,该部分利息中的其余30万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被执行人***保证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8%所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三、被执行人***保证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8%所计算的利息;四、被执行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两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能偿还的剩余借款本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3775元,减半收取218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88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两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30日前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30日前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万元,其中40万元为2022年6月30日前的剩余利息,另外30万元为2022年8月份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中的一部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4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