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283执508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5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2年7月31日,被执行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60000元、利息46000元,此款两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00元及2022年7月31日之前的利息46000元,合计70000元(已给付);余款自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每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四倍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于2023年4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6000元及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四倍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若两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两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2元,保全费4542元,合计10464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缴,两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15日前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撤回对被执行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除不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采取的查封措施外解除其余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5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