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302民初13701号 原告: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符离镇褚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玮(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泰兴市。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电气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舟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舟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诉讼中,方舟电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34997元及利息49564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3.45%计算;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以33499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3.45%计算,之后334997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事实和理由:***系原告公司员工。2018年6月,***以其家庭购房缺钱为由向方舟电气公司借款50万元。方舟电气公司同意借款后,***又以其银行账户不方便收款为由,请求将50万元付至其母亲***银行账户。后方舟电气公司向***母亲***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将该50万元购买房屋用于家庭使用。2020年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因被告长期不还款,原告只得从其工资予以抵扣,其中2022年全年基本工资6万元,1-9月奖金105003元(11667×9),共计抵扣借款165003元,尚有334997元未偿还。原告自2019年年底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未能偿还,所以分段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及***共同辩称,原告与***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也没用借款的事实,案涉款为***在原告处工作提前预支的工资款,所以原告要求偿还3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系***的妻子,案涉款项是***的合法工资收入,即使需要还款,***也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系原告公司职工。原告主张***因家庭购房需要向其借款50万元,其于2018年6月20日通过案外人***的账户向被告母亲***银行转账50万元。被告认可其收到该50万元,但称该50万元系预支的工资款。 原告提交其法定代表人***与***的聊天记录两份,其中一份,***称:“对吧?当时你看,我记得是,当时我给你打的时候你说是周转一下,买房子周转一下,我记得我当时我是从俺表姐那里借的钱借给你的,转给你的。”***“是的,我那时候买房子的,我买房子我给褚总捅(借)的,这个是的,我当时是买房子,跟褚总捅这个钱”“对,借的,钱是借的,借的50万”;另一份***“那包括我给你打这个钱,借这个50万,你们当时买房子的时候,你老婆知道吗”***“知道”等内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通过他人转账的5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50万元是借款还是预支的工资。经庭审查明,***系该公司职工,根据原告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与***之间的聊天记录,***“是的,我那时候买房子的,我买房子我给褚总捅(借)的,这个是的,我当时是买房子,跟褚总捅这个钱”“对,借的,钱是借的,借的50万”;另一份***“那包括我给你打这个钱,借这个50万,你们当时买房子的时候,你老婆知道吗”***“知道”等内容,可见案涉50万元应系***借款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原告与***之间存在50万元借贷关系。***虽辩称该款项系预支的工资,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案涉款项***亦认可其用于家庭购买,***亦知晓,故对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主张扣除***2022年应付的工资及奖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支持。故尚欠借款本金为334997元。原告诉请利息按照一年期LPR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起始时间应自其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计算,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4997元及利息(以334997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18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