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市亚宏新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市亚宏新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00002887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市亚宏新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黄陂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000002887号调解执行一案由**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
**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