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0090号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269号得安科技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5号2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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