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嵎(山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0090号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269号得安科技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5号2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