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81民初3187号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曲阜市**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曲阜市书院转盘路往东200米路南院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与被告曲阜市**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金隅节能科技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隅节能科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计2414元,由金隅节能科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81民初3187号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曲阜市**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曲阜市书院转盘路往东200米路南院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与被告曲阜市**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金隅节能科技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隅节能科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计2414元,由金隅节能科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