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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曲阜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81民初3187号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曲阜市**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曲阜市书院转盘路往东200米路南院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与被告曲阜市**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金隅节能科技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隅节能科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计2414元,由金隅节能科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81民初3187号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曲阜市**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曲阜市书院转盘路往东200米路南院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与被告曲阜市**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金隅节能科技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隅节能科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计2414元,由金隅节能科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