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2359号
原告:**,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269号德安科技4层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3283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鲁0191民初235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鲁0191民初235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