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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91民初2882号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269号得安科技4层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3283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返还金隅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并赔偿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7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原系金隅公司的销售服务人员,**在职期间因资金短缺于2019年12月23日向金隅公司提交借款申请,经金隅公司主管人员审批后,于同日向**的民生银行转账借款本金7万元,后金隅公司多次向其催要借款,**都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金隅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承认借支7万元,与金隅公司法人***口头约定借支提成。2019年**是销售冠军,公司的提成没有正常发放,公司所有人员都是提前预支提成,就有了案涉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3日,**通过钉钉申请的方式向金隅公司申请借支七万元,付款事由为个人借款,金隅公司审批通过了**的借款申请。同日,金隅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账号为6226......9457的账户转账7万元。 后金隅公司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高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依法裁决**与金隅公司办理工作交接;2.**向金隅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赔偿损失(以7万元为基数自仲裁之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因未返还工作资料赔偿金隅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济南高新劳动仲裁委驳回了金隅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另查明,金隅公司为本案采取保全措施,支出保全保险费3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到期债务应当清偿。**通过钉钉向金隅公司提交借款申请,并备注为个人借款,金隅公司审批通过了**的借款申请,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金隅公司在**申请借款当日向**账户转账7万元,**亦认可收到了该笔款项,故应认定金隅公司已经完成了款项出借义务。**虽主张涉案款项是其预支的提成,但其针对该项主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与金隅公司之间的提成纠纷,双方均已提起诉讼另案处理,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亦认可其未向金隅公司偿还过借款,故对金隅公司要求**向其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财产保全保险费系金隅公司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性费用,故本院确认财产保全保险费300元,由**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