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3财保500号
申请人: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269号得安科技4层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3283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9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申请人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