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山森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滕州鼎源分公司、马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81民初565号 原告:山东山森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机械制造工业园远大路北侧、振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9201908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书代理人:***、***,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滕州鼎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北辛街道学院路以南、大同路以西(枣庄市烟草专卖局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MACHQ0W。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1708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山森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滕州鼎源分公司、***、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2021年1月26日,原告山东山森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滕州鼎源分公司、***、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森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森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滕州鼎源分公司、***、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及财产保全费640元由原告山东山森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