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5民初86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齐河县华店乡***27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4251969********,电话:13853******。 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16753046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齐河县***道办事处迎宾路74号1号楼2**402室,电话:15105******,公民身份号码:3724251974********。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