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5民初86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齐河县华店乡***27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4251969********,电话:13853******。
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16753046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齐河县***道办事处迎宾路74号1号楼2**402室,电话:15105******,公民身份号码:3724251974********。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