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891号
申请人:山东乾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乾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乾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0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齐河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山东乾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乾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