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1民初4449号 原告: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路惠泽园小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4839133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向原告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浏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于2022年5月3日前交纳诉讼费50元,但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