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2民初9072号
原告: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路惠泽园小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55年2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元,由原告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