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3财保3229号
申请人:淄博京齐力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沣水镇河庄村沣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村区丝绸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京齐力建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淄博京齐力建陶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京齐力建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淄博京齐力建陶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